一般条款与条件(AGB)

Grüner Baum GmbH,2026 年 4 月版

Hinweis / Notice: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仅面向《德国民法典》第 14 条意义上的企业经营者、公法法人以及公法特别财产。不与消费者(《德国民法典》第 13 条)订立合同。

§ 1 适用范围

(1)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适用于 Grüner Baum GmbH(地址:Vorstädter Str. 32, 55276 Oppenheim,以下称“服务方”)与其客户之间就平台运营、欧盟市场准入咨询、履约服务及相关服务订立的全部合同。

(2) 客户方有异议或相抵触的条件,仅在服务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时,方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。

§ 2 合同的订立

(1) 网站上对服务的展示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要约,而是要约邀请。

(2) 合同经服务方的要约与承诺(订单确认、签署报价单或订购单,或开始提供服务)而订立。

§ 3 服务范围

(1) 具体的服务范围以各自的报价或服务说明(工作说明书)为准。

(2) 服务方依公认的技术标准提供服务。除非明确约定适用承揽合同(《德国民法典》第 631 条及以下),否则适用雇佣(服务)合同法(第 611 条及以下)。

(3) 服务方有权聘用适格的分包方。对客户的责任不受影响。

§ 4 客户的协作义务

(1) 客户应及时提供服务履行所必需的全部信息、访问权限、内容与批准。

(2) 因协作不足而产生的迟延,相应顺延已约定的期限,并使服务方有权就已举证的额外支出计费。

§ 5 报酬与付款条件

(1) 适用各自报价中列明的价格另加法定增值税。对持有有效增值税识别号的其他欧盟国家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时,适用反向征收程序(《增值税法》第 13b 条)。

(2) 除另有约定外,项目类服务按下列方式开具发票:下单时 50%,验收或交付时 50%。持续性服务(顾问费/订阅)按月预先开票。

(3) 发票自开票之日起 14 日内不作扣减地到期支付。逾期付款时适用法定迟延利息(《德国民法典》第 288 条)。

§ 6 验收

就承揽性质的服务,客户须在提供后 10 个工作日内声明验收,或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缺陷。客户若将该服务投入实际使用,或未在期限内作出回应,则视为已验收。

§ 7 使用权

(1) 除另有约定外,客户在全额付款后,就专为其创作的工作成果,取得为合同目的使用的简单、不可转让、无期限的使用权。

(2) 客户对服务方既有的组件、通用库、框架及专有技术不享有排他权利;服务方保留继续使用与开发上述内容的权利。

§ 8 瑕疵担保

(1) 服务方担保所提供的服务实质上符合约定的服务说明。轻微偏差不构成瑕疵。

(2)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瑕疵担保期为自验收或服务提供之日起 12 个月。

§ 9 责任

(1) 就故意与重大过失,以及生命、身体或健康的损害,服务方承担无限责任。

(2) 轻过失违反合同主要义务(基本义务)时,责任以合同典型的、可预见的损害为限。除此之外,排除轻过失责任。

(3) 除第 1 款所列情形外,排除对间接损害、利润损失或数据丢失的责任。客户应自行负责定期备份数据。

(4) 依《产品责任法》产生的责任不受影响。

§ 10 保密与数据保护

(1) 双方承诺对合作过程中知悉的一切保密信息予以保密。

(2) 服务方如代表客户处理个人数据,双方应另行订立依 GDPR 第 28 条的数据处理协议(DPA)。

§ 11 期限与终止

项目合同于服务验收时终止。持续性服务合同(顾问费、订阅)除约定固定期限外,可提前 30 日通知于月末终止。因重大事由行使非常终止权的权利不受影响。

§ 12 最终条款

(1) 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,排除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的适用。

(2) 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,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以服务方注册地为专属管辖地。

(3) 本条款如有个别规定无效或嗣后无效,其余规定的效力不受影响。

(4) 修改与补充须采用文本形式。